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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巢超时收费”强硬背后是什么?律师实名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反映情况

2020-05-17 21:00:41   点击:   来源: 庞仙 中国市场监管报

5月13日晚7时,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发送了一封EMS——《关于顺丰与邮政的智能快件箱业务的经营者集中案需申报的情况反映函》。反映人之一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告诉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上述EMS于当日下午5时左右发出。











近日,丰巢快递柜收取超时费事件持续发展,已有杭州、上海、成都等地多个小区宣布暂停使用丰巢快递柜进行抵制。丰巢回应称杭州停用快递柜小区违约,丰巢依照协议支付场地费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协议不包含对于丰巢营业模式和价格的约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致函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究竟要反映什么呢?5月13日晚,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独家采访了王维维律师。“面对来自消费者、行业主管部门和媒体的质疑,丰巢仍发表声明表示将坚持超时收费政策,体现出绝不让步的坚决态度。丰巢为何有如此强硬的底气?我们通过调查认为,丰巢并购中邮智递之后,智能快递柜行业出现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从最近的丰巢收费风波中已是恶果初显。”王维维说道。

 

5月6日,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上市公司公告,中邮智递的原股东中邮资本等减资退出中邮智递,中邮智递成为丰巢网络的全资子公司。

 

“一系列股权重组操作的结果是,原本独立运营智能快件箱业务的丰巢网络(顺丰系)与中邮智递(邮政系)成为一体。”王维维对记者说。

 

市场数据显示,作为快递柜行业市场份额排前两名的公司,2019年丰巢与中邮智递两家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接近70%,其中丰巢占44%,中邮智递占25%。

 

4月30日丰巢正式推出以超时收费为核心的会员制。丰巢科技首席营销官李文青最新表态,不仅将继续执行收费政策,且后续或不再对此有相关回应或声明。

 

王维维认为,把前后事件联系在一起,很难排除丰巢“先收购竞争对手,后向消费者强推收费”的经营逻辑。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是经营者集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顺丰系丰巢和邮政系的中邮智递之间的股权重组系经营者集中,且已达到申报的法定标准。此次实名致函,目的就是呼吁有关部门就此作出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王维维如是说。

 

对于实名致函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一行为属于向行政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实践看来,行政机关对于书面反映的案件线索都会认真对待,依法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未收到回复,我们会继续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询问有关部门是否接到了当事企业就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王维维表示。

 

业内人士分析,如果丰巢的市场份额超过50%并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相关市场”认定等相应条件,又强行对用户进行收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进行调查。但这势必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短期内很可能无法作出结论。

 

对于丰巢收费事件,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丰巢收费引发争议,也暴露出平台经济的价值排序。前期靠烧钱补贴建立市场优势、培养用户消费习惯,后期通过涨价获得巨额利润的商业模式,似乎已经成为平台经济的惯用套路。

 

该评论结束语这样说道:涨价是市场行为,企业经营也是自主行为,但越是占据市场优势地位,越应该维护市场公平秩序,越应该把用户放在更高位置,否则失去的就不仅仅是用户信任。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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