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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预付卡限时消费?消协表态指其做法不公平

2022-03-06 21:49:15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3月4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四平市一洗浴中心预付卡限时消费被指不公平,在当地消协的协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据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文军介绍,去年5月27日,四平市市民张女士花500元在一家洗浴中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次卡),每次25元。当她去洗浴中心消费2次后,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会员卡还可以消费18次,但是时间截止到12月末,如果张女士在截止期内消费不完,会员卡就会自动清零,剩下的钱不能退。张女士对此不认可。

四平市消费者协会通过调查了解到,当初张女士办卡的时候,洗浴中心没有同张女士签订协议,但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向张女士说明了会员卡一经售出不予退款,会员卡是年卡,到期清零,想继续消费就要办理续费。但张女士不承认当时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已经向她告知。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了洗浴中心存在的问题:办理会员卡应该同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擅自规定会员卡有效期,限制消费者的消费时间和消费方式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洗浴中心这个规定是无效的。该洗浴中心最终同意消协组织的调解意见,将卡内剩余的次数进行折算,余额退还给了张女士。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秀燕表示,这是一个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四平市消费者张女士办理的预付卡是次卡,与洗浴中心约定了每次消费的金额,消费1次,洗浴中心收取1次费用,余款属于张女士,洗浴中心没有权利处置。洗浴中心虽然没有同张女士签订合同,但是在向消协组织说明情况时,表明其规定到期余款自动清零。洗浴中心的经营行为限制了张女士的消费权利。另外,该洗浴中心办理预付卡时,应该主动与张女士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单次消费金额等详细信息。张女士是以其实名登记办理的会员卡,洗浴中心不能规定时限。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提升自主依法维护消费公平的意识,学习公平消费的法律法规知识,对经营者的不公平做法敢于说不,拒绝经营者为追求利益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消费不公平现象形成强大的自我保护力量,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消灭这种不公平现象。

 

责任编辑:李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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