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消费者张女士因对该教育机构的销售模式存在质疑,在未上课的情况下当即提出退款,平台承诺自成功全额付款之日起的14天内无条件退款,但迟迟不操作退款流程,有不履行合同的嫌疑。襄阳市消委积极帮助消费者通过“315和解平台”渠道反映消费者诉求,并主动向上级消委组织汇报情况。经过多次沟通后,该教育机构最终全额退还了消费者所交费用,消费者表示感谢。
相关文章
Arr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