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3.15”,各地陆续发布了“2020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从多地的案例报告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怪现象:对于那些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全被冠以“某公司”的名头,至于到底是哪一家公司,职能部门遮遮掩掩,消费者一头雾水,而这些“某公司”,估计正躲在一边偷着乐吧。
不知道从何时起,一些职能部门在发布履职报告时,对于管辖范围内的违规企业,习惯于用“某公司”来代指。今年湖南、内蒙、兰州、扬州等省市刚刚发布的“2020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更是一“某”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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