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湛江市消费者网、湛江市消费维权网!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消费广角 > 科技·通讯 > 监督 > 服务评议 > 正文 >

吃相难看!自动续费、额外付费、vip专属广告…APP付费会员“伤不起”!

2019-12-19 20:20:06   点击:   来源:江苏省消保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无论是自动续费扣款前还是扣款后,APP运营方都应通过平台向消费者手机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扣款或即将扣款的情况,在通知同时中告知消费者取消续费的途径,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针对额外付费问题,知识付费是大势所趋,消费者版权意识也大大增加,但这并不应该成为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上的弱势地位,牟取灰色利益的途径,特别是在协议中没有任何提示说明,没有向消费者明确额外付费的产品范围和原因的情况下。交易本是供需双方的自愿选择,为了盈利随意随时更改收费名目有违契约精神,也会消磨消费者的信任。

(二)改善服务质量,进一步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意试用并不等于同意自动续费,特别是在没有以合理方式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在免费试用页面显著提示消费者开通试用功能的附带涵义,并在试用期满正式开始收费之前同样以显著方式提醒和告知消费者。同时,经营者设置复杂的取消途径和繁杂的取消步骤,以及部分经营者只设置连续包月、包季等选项,没有单月、单季等选项,涉嫌违反《消法》相关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予以整改。

(三)根据不同情况设定可退费标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根据《合同法》、《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除不可退订的产品或服务外,APP运营商应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类型设立退订退费的途径及退费标准,如消费者成为会员的初始目的没有达到 ,APP运营商违约等情况。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重视消费者诉求

根据第《电子商务法》第5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在完善产品品质的同时,APP运营商也应进一步重视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正视消费者诉求,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内部处理机制,提升客服服务意识和投诉处理能力,这样才能更好的增强会员用户粘度,稳定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目前我国APP付费用户逐年增多,但是诱使用户“自动续费”、任性设置“附加条款”,这样的“VIP”待遇势必会让购买会员成为一次性消费,“入坑”消费者也会越来越少。APP运营商只有尊重用户,重视承诺,敬畏法律,才能有更加长远和健康的发展。

 



相关文章
Arr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