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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号朋: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之道

2021-01-10 23:49:32   点击:   来源: 薛军法学 电子商务法研究
导读

2020年12月19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在北京召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先生应邀参会。在“分论坛2: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进展与问题”的嘉宾致辞环节,苏号朋先生以“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之道”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电商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针对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实际状况,提出电商企业诚信经营、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将《消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让消费公益诉讼在电商领域长出牙齿四个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下内容根据会议现场速记整理,并经演讲者确认无误后发出)

 

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之道

苏号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

电商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我国最重大的法治事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因此,有必要首先分析一下《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我认为,可以从如下三点加以认识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是民事主体的组成部分,并将其界定为是特殊的民事主体。第二,由于《民法典》将消费者认定为特殊的民事主体,而《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是民事主体的一般、基本的民事权利,因此并没有对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留由其他民事特别法完成这一使命。这些民事特别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包括《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旅游法》、《食品安全法》等众多法律,从而形成了一个丰富、全面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第三,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的物权编和合同编中仍然有部分条文是以消费者作为主要适用对象的,这在合同编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合同编通则分编中的强制缔约义务,典型合同分编中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承运人的救助义务。

毫无疑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电子商务领域的重大课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电商的命运。在2020年这一特殊的年份里,本话题显得尤其重要。新冠疫情的发生和迅速蔓延,导致世界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电商遭受非常严峻的考验,同时也迎来非常重要的机遇。新冠疫情使得大量实体店铺关闭或者限制客流,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改变了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从原来的线下消费改为了线上消费。统计数据显示,在世界范围内,2020年线上消费占整个消费量的比重从上一年度的14%上升到了17%。虽然我国的统计数据尚未发布,但可以预计,这一比例会上升得更高。因此,新冠疫情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电子商务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并为电商发展提供了机遇。

2020年的中国电商又有了新发展。利用直播、短视频带货发展出了电商新业态,社区电商成为新的风口,这都表明对电商模式的探索一直在路上。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到,国家的电商政策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越来越关注市场规范、资本扩张、公平竞争、消费者保护,尤其是把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提上日程。无论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还是《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都非常清晰地表达了监管机关的态度。国家强化电商规制,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

与传统的线下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相比较,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电商违反诚信经营的市场精神,虚假宣传、销售假货、欺诈消费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攫取不正当利益。这些问题在传统的线下交易中同样存在,是长期经济发展中仍然无法完全切除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毒瘤。这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在线下交易和电子商务中均广泛存在,属于共性的问题。

第二种,具有强烈电商特色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以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为典型表现。在线下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损的情形并不严重,甚至可以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才逐渐显现出来的,并且越来越严重,严重的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已经严重影响消费者对电商的信心和信任。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最早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就是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说,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从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立法开始的。

2020年的一个重要事件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相当系统、全面。另外,前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又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这都清晰地表明,中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而个人信息保护首先应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开始。

第三种,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所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该类行为并不是直接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直接对象和目的,但它们会在客观上损害消费者权益,比如电商平台二选一的问题,比如刷单炒信的问题。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必然导致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这也是为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立法目的。

本次论坛发布了2020年度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件。在这10个案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可以归入我上面所分析的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电商违反诚信经营的精神所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共有7个案例。可见,这仍然是电商领域损害消费者最为严重的一类案件,也是未来一个时期重点规制的对象。

第二种是具有电商特色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包括两个案件,一个是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件,一个是损害消费者监督权的案件。

第三种是因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即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

针对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实际状况,现提出四个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第一,电商企业应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少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不欺诈,不卖假货。

第二,监管部门应在2020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监管,扼制资本无序扩张的势头,严厉查处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提升政府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的水平。

第三,应当将《消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现行《消法》是2013年修改的,至今已经7年。近年来,电商发展日新月异,而《消法》只有极少数条文涉及到电商,不能满足要求。另外,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消法》也有必要通过修订落实《民法典》的新要求。

第四,让消费公益诉讼在电商领域长出牙齿。自消费公益诉讼引入后,长期并未发挥应有作用。近两三年来广东、浙江等省消协开始尝试将惩罚性赔偿引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广泛关注。在检察机关介入消费公益诉讼后,这一诉讼机制必将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重大成效。建议各地检察机关和各省级消协,认真研究消费公益诉讼在电商领域的应用,并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大限度地利用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电商诚信经营,并惩戒、震慑电商领域的欺诈、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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