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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小区内路滑摔伤,小区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02-10 06:45:13   点击: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
♢ 裁判要旨居民住宅小区属于该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不是一个类项。赵红梅非涉案地翔鹭小区业主,其与常春藤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事故当天是下雨天气,赵红梅骑行电动车在平坦的路面上摔倒,“雨天路滑”是所有普通正常人的基本常识,即使周围没有相关的提示,赵红梅也应当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赵红梅因为自己的不慎行为受伤而请求判令常春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原审法院支持赵红梅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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