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湛江市消费者网、湛江市消费维权网!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消费广角 > 科技·通讯 > 维权 > 以案说法 > 正文 >

“赠品”有问题,咋定性?看看这些规定和答复……

2020-01-12 22:35:04   点击: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商家所谓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就指定的商品达到一定的消费总额时,才能获得赠与的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义务的,而不是无偿的。

因此当赠品有质量问题的,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合格、合乎等级、合乎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

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 年 第 18 号)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标字〔2013〕196号)

根据请示及所附材料,当事人为巩固客户关系、提升客户层次、培植优质客户群,在开展金融产品营销活动时向客户赠送商品,其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在与赠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销售活动中赠送的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法函[2016]8号)

销售过程中所赠送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来源:梁仕成谈市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相关文章
Arr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