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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违法征用口罩事件,市场监管局长咋也挨处分了?

2020-03-04 19:28:13   点击:   来源: 梁仕成 老梁市监论坛



大理违法征用口罩事件,市场监管局长咋也挨处分了?

 

昨天中午,云南纪委监委网站发布的《大理市违法扣押征用防疫口罩受到严肃查处》迅速被各大媒体转载,大理市委书记、市长等一干人等因违法征用口罩事件悉数被处理的消息,让广大网民拍手称快。

拍手称快之余,市场监管系统的人员发现,在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5名责任人中,大理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袁爱忠也赫然在列。

从前期报道情况看,网传的编号为大市卫征[2020]1-61号的《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下称《通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云南省突发应急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由顺丰物流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依法实施应急征用。”《通知书》落款为大理市卫生健康局,时间为2020年2月2日。

市场监管系统人员为此有些疑惑——从报道情况看,征用口罩事件,作出决定的是大理市政府,下达《通知书》的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从始至终,没看出这次事件中有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啥事儿啊,为啥到最后市场监管局长也跟着一起挨了处分呢?

 

对此疑惑,有知情者透露,这些被征用的口罩是由大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扣押”的。

哦,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大理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可能就是因为“执行明显违法的上级决定”而被追责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如何准确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们引用2005年4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下称《报告》)关于该条款的说明,来了解立法本意。

 

《报告》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对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条的规定很重要,既要考虑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保证政令畅通,又要考虑公务员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因此,法律应当明确,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应予免责。法律委员会经反复认真研究认为,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即使有错误,公务员应当提出意见,但要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需要有个例外,如果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如刑讯逼供、做假账、走私等,公务员当然有权拒绝执行,否则,除上级应当承担责任外,该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理征用口罩事件被媒体曝光后,连普通群众都觉得这是一件“无法无天”的事儿,作为重要行政执法单位——市场监管局的局长,当然应当知道市政府征用口罩的决定是“明显违法”的。

对照一下《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大理市市场监管局真的执行了“扣押”口罩任务的话,那么市场监管局长受到处分就并不冤枉。

由此看来,对上级的违法决定或命令,执行还是不执行,还真是个“技术活儿”——不执行,可能当时就被“拿下”;执行,可能会被“秋后算账”。

此次事件再次警示我们,归根到底,建设法治政府,使依法行政的理念深入各级领导的“脑髓”,才是杜绝类似颠覆大众认知的奇葩事件再次发生的治本之策——只有没有了擅作“违法决定”的上级领导,执行“违法决定”的下级才不会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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