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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卖问题茶被判十倍赔偿职业打假人!北京市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2020-05-03 16:55:17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020-04-16 13:33:38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报道 职业打假人买“问题”食品起诉索十倍赔偿,近期多地法院以其不属于消费者为由,判决不予支持。而近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一份裁定,驳回一销售“问题”茶叶的商家对两审法院判令“十倍赔偿”判决的再审申请。

2018年2月9日,职业打假人张某在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购买了8箱中央月供茶(以下简称涉案食品),每箱10盒每盒50元,共付款4000元。

张某后来以涉案食品的预包装,即密封小包装袋、小方盒、条形盒及包装箱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益香馥公司退还货款4000元,并支付赔偿金40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条是对该法适用范围的调整,不是对消费者身份的定义,经营者不能以此条的规定否认购买者具有消费者的身份。至于购买动机是否用于牟利,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无法用来否认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消费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十倍赔偿是这起诉讼争议的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益香馥公司处购买涉案食品并支付货款,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涉案食品预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益香馥公司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且商标上有误导语言。

益香馥公司辩称,张某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此外,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是否以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也是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可以主张“十倍价款赔偿”,不论这一行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实际损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主张“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判令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退还张某货款4000元,并支持赔偿金40000元;张某退还所购茶叶。

益香馥公司上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益香馥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向购买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法院认定的益香馥公司所售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令益香馥公司向张培磊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是正确的。

2019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月28日,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益香馥公司与张培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两审法院认定益香馥公司所售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令益香馥公司向张培磊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正确。益香馥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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