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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护肤却过敏 退款一波三折难上难

2021-09-02 22:52:20   点击:   来源:江苏省消保委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美容院在为石女士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造成石女士面部皮肤过敏,明显有违人身安全保障要求,美容院理应退还剩余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再者,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中,只有石女士应履行的义务,没有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种明显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理应修改或者废止。另,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监督权,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美容院要求石女士在附有禁止事后评价等内容的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实则是剥夺了消费者社会监督的权利,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评价权利是在正当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自由行使的,经营者无权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变相要求消费者放弃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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