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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伤案应厘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2020-05-20 22:42:04   点击:   来源:普法栏目平台



老人摔伤案应厘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一位八十岁的上海老人黄士珍与上海期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中,法院将合同纠纷当作侵权纠纷来处理,反映出基层法院里的一些法官尚缺乏商事理念,未跳出传统民事的填平窠臼,该断案思维难以适应与时俱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黄老太摔伤的案情:20181225日,黄老太和旅行社签订了“福州五日游”的旅游合同,支付旅游费2920元。20181229日,黄老太随团在福州游玩过程中,被一同团旅客许老太撞倒受伤。旅行社委派的随团志愿者将黄老太送至福建省立医院,经X光片检查,未查到骨折,医生建议回沪后进一步检查。当时黄老太觉得疼痛异常,但只能继续随团旅游。回沪后,经医院CT检查结果为腰椎退变,MRI检查结果为L1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黄老太曾电话联系过撞人的许老太,撞人的许老太不愿担责。

 

事发后,旅行社因未提供合格的导游(无导游证)随团,被旅游局处以罚款50元;旅行社未依法对老人、残疾人长期特别的保护措施;黄老太摔伤后,未让其休息,也未让其住院治疗;回沪后也未表示歉意、慰问,且多次推卸责任,要求黄老太起诉许老太。黄老太与许老太都是同团老年游客,接待老年人旅行社未配备随团医护人员陪同。旅行社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应尽的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理所当然。

 

    黄老太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等项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旅行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黄某受伤系案外人许某所致,被告无法预见、避免,原告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且原告已经办理了保险理赔,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和当事人的请求权,可谓南辕北辙。因为本案的案由系旅游合同纠纷,而非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本案的诉争对象是旅行社,而非许某(许老太);原告和案外人许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法院认为原告已获得保险理赔款,已经得到了补偿,被告的责任就大致可以豁免。实际上原告的医药费用已经走了社保,不能再提供原始票据,无法保险理赔。一审中,自始至终法官对旅行社应承担的旅游合同中义务,只字不提。






 

依据民法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虽有一些重合之处,但存在一些区别。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义务内容的区别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意思自治,侵权责任则不是;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一般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责任形式不同。缔约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则不可以;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

 

 

 

“契约必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的义务将转化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像遵守法律一样遵守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就是违反法律。商事案件的审判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兼顾公平及其他,适用法律推定规则,公示公信,恪守契约神圣原则。所以说,商事法官应恪守商事案件特有的规则和属性。

 

 

 

时下如火如荼的民法典草案,正值修改之中。民法典草案特将人格权篇单列成篇,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也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就是我国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这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也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鉴于此,法官审理案件不仅熟谙法条,也要紧扣时代,司法为民。

 

 

 

 

 

                                              方一清   律师

 

 

 

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沪0101民初21113号旅游合同纠纷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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