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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反向抹零”多收0.1元,被罚4500!

2023-02-21 10:50:45   点击:   来源:央广网
日前,大连“反向抹零”饭店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接到了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16日了解到,该商家因为多收了顾客0.1元等行为被处以45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反向抹零”0.1元商家

被罚4500元

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2月通报,去年10月4日,该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

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大连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罚的冤?

“反向抹零”被罚款并非首次

这则因为多收0.1元被罚4500元的处罚,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这个处罚大快人心,也有网友认为罚的没错,但是罚款有点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三项行为就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涉事商家是两项违规违法并罚,且从罚款金额上看并非顶格处罚。

事实上,商家因“反向抹零”而遭受处罚并非首次。在去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5毛钱,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148.41元。

经营者“反向抹零”属违法

消费者被侵权

这种“反向抹零”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接到一起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的投诉,消费者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4毛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商家的“反向抹零”收款行为,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样做的经营者已经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消委会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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