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利益受损
却不知如何用法律维权?
别担心,消费侠出手了!
自2019年9月6日起,
深圳市消委会推出“以案说法”栏目,
以真实案例结合法律法规和消费提示,
告诉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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