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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服务导则 710家商超门店承诺“无理由退货

2020-06-25 17:29:48   点击:   来源:2020年06月15日19:18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人民网武汉6月15日电(郭婷婷 胡翠兰) 6月15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组织召开新闻通报会,正式启动“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并现场发布《湖北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导则》,全省已经有710家商超门店加入“线下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企业”行列。助力经济复苏、提振消费信心、共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疫情过后,经济下行压力大,消费信心略显不足。”省消委副秘书长蔡浩在通报会上表示,为提振消费,积极化解经营者和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矛盾。今年上半年以来,省消委通过动员倡议,积极引导大型零售商场进行“无理由退货”。

截至今年6月,通过自愿申报,全省已经逐步形成了以大型零售商场作为推行“无理由退货”的带头作用,带动各行业实体店经营者实现“积极承诺、诚信经营”。

“前期我们已在宜昌进行试点,共推动7家商超的168家门店作出公开承诺。”蔡浩告诉记者,经过动员倡议、调查征询、自愿申报,活动已在全省范围内铺开,逐步形成了以大型零售商场为牵引,带动各行业实体店经营者 “积极承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截至目前,全省首批“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企业共710家,其中包括苏宁易购、沃尔玛、中百仓储、中商、工贸家电、家乐福、迪卡侬等综合卖场,以及海尔、美的、林内、万家乐、苏泊尔、九阳、科沃斯、OPPO、小米、VIVO、创维、海信、TCL、长虹、康佳、三菱重工等品牌企业。

当天,有全省12家行业消费维权办公室,以及苏宁、中百、沃尔玛等24位企业负责人参加了通报会。活动现场,省消委发布了《湖北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导则》,明确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导则也提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

下一步,湖北省消委将以省政府提振消费“六月欢购节”活动为契机,集中力量推动“承诺月”宣传活动,建立“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企业名录,并向社会进行红榜公示,后期还将对参加承诺的实体店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加强跟踪服务和监督落实,加大消费体察、随机抽查、监督暗访、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兑现承诺,落实落地。



附:

《湖北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导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湖北”行动,广泛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的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按照经营者承诺的退货时限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对“三包”产品的退货有专门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五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程序、退货方式、退货条件、退货时限、退款时限等。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具体范围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的时限应不少于七日(含七日),具体时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第八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票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

第九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经营者另有承诺的除外。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第十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取得赠品的,退货时应将赠品与所购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第十一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了折扣、返现等优惠服务的,退还的金额为扣除折扣、返现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十二条 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第十三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接受退回的商品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而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十五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并公布。

第十六条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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