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也越来越普及,但抵制网络上各种诱惑的能力比较欠缺,消费观念缺乏理性,容易沉迷于网络无法自拔。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和打赏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家长有权要求全部退回;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智力和年龄水平的充值、打赏的消费款项,需要家长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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