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了解,一一核对合同条款,开发商确实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违反了合同约定,有错在先。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相关负责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并向开发商说明其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制用车位券抵违约金的方式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有悖诚实守信原则。正确的做法是,开发商应与消费者充分协商后,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履行合同。最终,开发商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据消费者的诉求,同意以物业管理费抵违约金的方式,免收王女士3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根据其与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的约定是赔偿违约金,那么就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去赔偿违约金,如果想通过其他方式去抵扣违约金赔偿,应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去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未与消费者协商,也未经消费者同意,就自行变更履行违约责任的方式。另外,双方经协商变更的约定应另行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保证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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