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于2021年5月18日与赤坎区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对位于霞山的房子进行装修,工程期限为90个工作日(约定6月25日正式开工,2021年11月3月前交付)。合同约定若因承包方责任每逾期一天需按工程总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支付给发包方。因该建筑公司股东内部矛盾,导致迟迟未能完成装修工程及未按合同进行赔偿损失,梁女士多次催促无果,遂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
赤坎区消委会接到该投诉后,经调查,赤坎区某建筑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期限完成装修事实。消委会多次派工作人员与该公司沟通协调,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多次拖延,迟迟未能按约定日期处理剩余装修事项。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约谈督促,该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于5月3日前处理完结装修事项。因逢五一假期按小区物业规定未能进场动工,双方协商约定5月6日上午进场装修。关于装修工程逾期赔偿事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的规定,赤坎区消委会终止调解,建议双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赤坎区消委会支持梁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霞山区人民法院于8月15日立案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梁女士已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赤坎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在约定内完成工程施工,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22年11月14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赤坎区某建筑工程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梁女士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该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及给予违约赔偿损失,梁女士通过拨打12345投诉,区消委会出具的《投诉现场调查笔录》为人民法院确认案涉装修工程的竣工时间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为梁女士索赔金额的计算提供了证据支撑,助力消费者梁女士胜诉。